重庆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理工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CQUT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重庆理工大学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社会联谊性团体,为地方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为广大校友和母校的发展,为促进国家和地方的社会进步和经济腾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为: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重庆理工大学内),邮编:40005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谊和交流,鼓励广大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

(二)发挥校友及其所在单位与母校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校友以各种方式关心和支持母校办学;

(三)开展校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强化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产学研合作;

(四)发挥校友智力优势和科技、文化、教育优势,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服务;

(五)搜集、整理校友资料,建立校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编印出版《校友风采录》、《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六)指导并帮助重庆理工大学校友工作的开展。

(七)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校友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校友会的会员,必须是在重庆理工大学(即培训班、中专校、工厂、研究所、学院、大学等各时期,包括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相同)的历届毕业或肄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大专生、进修生、走读生、函授生、夜大学生、代培生、特别班的短训班学生以及历年的教师、职工、干部、兼职教师、进修教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和其它兼职人员等。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校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校友会的意愿;

(三)在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内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校友会会员表》;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编入《校友通讯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承办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未经本会许可,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七)宣传母校业绩;

(八)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校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但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且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列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校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母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校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校友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校友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校友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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